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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研”为定 一战成“硕”——给全校考研学子的一封信

作者: 日期:2024-12-18浏览:

一“研”为定一战成“硕”

——给全校考研学子的一封信

亲爱的考研学子们:

时光知味,岁月沉香。回首备战考研的时光,仿佛被按下了快进键,2025年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初试已经悄然到来。在这个承载着梦想与希望的关键时刻,铜仁幼儿师专全体师生怀着最炽热的心意,向69位在考研冲刺赛道上全力奔跑的你们,送上最真挚的祝福和最有力的鼓舞。

这一路,满是酸甜苦辣,数不尽的艰辛与汗水。但请坚信,当你们跨越考研这道雄关,回首往昔,定会为今日拼搏的自己满心骄傲。那些挑灯夜战的日子,那些反复诵读的篇章,都已化作通往梦想彼岸的坚实桥梁。学校图书馆的明灯,照亮你充满奋斗的青春征途。在此,我们送上几句嘱托。

注意休息,养精蓄锐

在即将到来的重要考试面前,健康的身体是至关重要的。饮食宜清淡,莫让辛辣生冷之物扰乱肠胃;作息需调整,提前适应考试时钟,确保考场上精力充沛、思维敏捷,以最佳状态书写青春答卷。

优化策略,从容应变

考试临近,也许复习计划尚未完美收官,但切勿慌乱。在这最后的冲刺时分,做好自己的复习计划。莫要深陷难题、偏题、怪题,不妨重温错题,巩固前期背过的知识点。相信自己过去的努力,扎扎实实复习,脚踏实地答题,专注自己,自信且沉稳地迈向考场。

心向暖阳,坚毅自信

真正的强大,是内心的笃定与无畏。备考冲刺阶段,焦虑或许会悄然来袭,但请相信,过往的每一份努力,都已在时光中沉淀,足以支撑你们在考场上绽放光彩。放平心态,不要焦虑,可以尝试去风景优美的地方散散步,听一听轻快活泼的音乐,驱散心头阴霾,用乐观无畏之心迎接挑战。

考研之路,只是人生众多选择中的一个。无论结果如何,它都不会定义你的全部,只是你成长道路上的一次重要经历。所以,怀平常心,赴考场之约,坦然迎向每一种可能,因为每段经历皆为生命的厚礼。

锲而不舍,勇毅前行

考研恰似一场漫长的马拉松,胜负不在起点的爆发力,而在于终点线前的咬牙坚持,在于途中的永不言弃。在铜仁幼儿师专的一岁一年间,那些独自行走的夜晚、沐浴晨曦的清晨、默默熬过的日子,都将汇聚成磅礴力量。亲爱的同学们,再坚持坚持,曙光必将穿透黑夜,胜利就在前方熠熠生辉!

考研之旅,道阻且长,但恰是这份艰难困苦,铸就了你们坚韧不拔的意志,淬炼出追求卓越的精神。在这决战将至的时刻,同学们请记住,你们绝非孤身一人,学校是你们永远的避风港、坚实的后盾。你们潜力无穷,心怀壮志,定能跨越崇山峻岭,拥抱成功。

愿你们合上笔盖的瞬间,有侠客收剑入鞘般的豪迈,在考研这场战役中荣耀凯旋!

加油,考研路上的勇士们!

衷心祝愿各位金榜题名,研途一路繁花相送!

【温馨提示,请关注哦】

贵州省2025年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初试)

考生入场须知

2025年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初试)将于2024年12月21日至22日举行,考生入场须知

1.研招网于12月11日开通下载《准考证》功能,考生可凭网报用户名和密码自行下载并打印《准考证》,《准考证》使用A4幅面白纸打印,正、反两面在使用期间不得涂改或书写。

2.考生在贵州省招生考试院官网下载《诚信考试承诺书》,自行打印,填写相关信息,签字后首场考试带至考点,交考点留存。

3.请考生携带准考证、有效身份证件、《诚信考试承诺书》,合理安排时间,提前到达考点进行安全检查。未携带上述证件的考生不得进入考点。

4.考点统一配发考试文具、草稿纸,除招生单位在准考证上注明所需的考试用具外,考生不得携带任何具有通讯功能的手机、智能手表、智能眼镜、手环、无线耳机和照相、扫描等设备或者有存储、编程、查询功能的电子用品以及书刊、报纸、稿纸、图片、资料、涂改液、修正带等物品进入考点(封闭管理区域)。

5.考生须提前进行违规物品自查并在入场时主动接受安检,通过安检后方可入场参加考试。考生应配合工作人员完成安检工作,不得妨碍工作人员履行工作职责,并按照考点具体要求存放手机等非考试用品。

6.对于因身体特殊情况(如安装有心脏起搏器、金属牙具、使用助听器、孕妇等)无法使用安检设备进行检查的,考生应事先由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当地教育招生考试机构或高校考点审核,凭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及当地教育招生考试机构或高校考点出具的审核材料,由考点安排专人进行检查。

7.开考15分钟后,迟到考生不准进入考场参加当科考试。所有考生须按考点要求有序进出考点、考场。

附件1.扫描二维码,下载打印诚信考试承诺书

诚信考试:以诚应考,以信取胜

附件2: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节选)

违规行为的认定与处理

第五条 考生不遵守考场纪律,不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的安排与要求,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考试违纪:

(一)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或者未放在指定位置的;

(二)未在规定的座位参加考试的;

(三)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者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的;

(四)在考试过程中旁窥、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或者手势的;

(五)在考场或者教育考试机构禁止的范围内,喧哗、吸烟或者实施其他影响考场秩序的行为的;

(六)未经考试工作人员同意在考试过程中擅自离开考场的;

(七)将试卷、答卷(含答题卡、答题纸等,下同)、草稿纸等考试用纸带出考场的;

(八)用规定以外的笔或者纸答题或者在试卷规定以外的地方书写姓名、考号或者以其他方式在答卷上标记信息的;

(九)其他违反考场规则但尚未构成作弊的行为。

第六条 考生违背考试公平、公正原则,在考试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考试作弊:

(一)携带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材料或者存储有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电子设备参加考试的;

(二)抄袭或者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者与考试内容相关的资料的;

(三)抢夺、窃取他人试卷、答卷或者胁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的;

(四)携带具有发送或者接收信息功能的设备的;

(五)由他人冒名代替参加考试的;

(六)故意销毁试卷、答卷或者考试材料的;

(七)在答卷上填写与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考号等信息的;

(八)传、接物品或者交换试卷、答卷、草稿纸的;

(九)其他以不正当手段获得或者试图获得试题答案、考试成绩的行为。

第七条 教育考试机构、考试工作人员在考试过程中或者在考试结束后发现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相关的考生实施了考试作弊行为:

(一)通过伪造证件、证明、档案及其他材料获得考试资格、加分资格和考试成绩的;

(二)评卷过程中被认定为答案雷同的;

(三)考场纪律混乱、考试秩序失控,出现大面积考试作弊现象的;

(四)考试工作人员协助实施作弊行为,事后查实的;

(五)其他应认定为作弊的行为。

第八条 考生及其他人员应当自觉维护考试秩序,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的管理,不得有下列扰乱考试秩序的行为:

(一)故意扰乱考点、考场、评卷场所等考试工作场所秩序;

(二)拒绝、妨碍考试工作人员履行管理职责;

(三)威胁、侮辱、诽谤、诬陷或者以其他方式侵害考试工作人员、其他考生合法权益的行为;

(四)故意损坏考场设施设备;

(五)其他扰乱考试管理秩序的行为。

第九条 考生有第五条所列考试违纪行为之一的,取消该科目的考试成绩。

考生有第六条、第七条所列考试作弊行为之一的,其所报名参加考试的各阶段、各科成绩无效;参加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的,当次考试各科成绩无效。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视情节轻重,同时给予暂停参加该项考试1至3年的处理;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同时给予暂停参加各种国家教育考试1至3年的处理:

(一)组织团伙作弊的;

(二)向考场外发送、传递试题信息的;

(三)使用相关设备接收信息实施作弊的;

(四)伪造、变造身份证、准考证及其他证明材料,由他人代替或者代替考生参加考试的。

参加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的考生有前款严重作弊行为的,也可以给予延迟毕业时间1至3年的处理,延迟期间考试成绩无效。

第十条 考生有第八条所列行为之一的,应当终止其继续参加本科目考试,其当次报名参加考试的各科成绩无效;考生及其他人员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由公安机关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一条 考生以作弊行为获得的考试成绩并由此取得相应的学位证书、学历证书及其他学业证书、资格资质证书或者入学资格的,由证书颁发机关宣布证书无效,责令收回证书或者予以没收;已经被录取或者入学的,由录取学校取消录取资格或者其学籍。

第十二条 在校学生、在职教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教育考试机构应当通报其所在学校,由学校根据有关规定严肃处理,直至开除学籍或者予以解聘:

(一)代替考生或者由他人代替参加考试的;

(二)组织团伙作弊的;

(三)为作弊组织者提供试题信息、答案及相应设备等参与团伙作弊行为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