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根据贵州省财政厅、教育厅关于《贵州省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奖学金实施管理细则》,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奖学金由中央政府出资设立,用于奖励高校全日制本专科(含高职、第二学士学位)学生(以下简称学生)中特别优秀的学生。
我校国家奖学金的名额由省财政厅、省教育厅根据我校大专在校学生总数按比例确定。
第二章 奖励对象、标准与申请条件
第三条 国家奖学金的奖励对象为我校大专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的学生。
同一学年内,获得国家奖学金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国家助学金,但不能同时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
第四条 国家奖学金的奖励标准为每人每年8000元(分学年发放)。
第五条 国家奖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
(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政治立场坚定,思想进步,道德品质优良。
(二)自觉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无违纪行为;
(三)生活俭朴,尊敬师长,团结同学,关心集体,敢于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有良好的社会主义道德风尚。(四)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异,勤奋刻苦,上学年学习中没有出现补考科目、学年所学科目成绩平均分原则上应达85分以上,社会实践、创新能力、综合素质等方面特别突出;(五)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达二级乙等及以上。
第六条 各二级学院应根据学生思想品德、学习成绩、体育锻炼、校规校纪等方面,结合学年“评优”活动,对学生进行全面考核,综合测评。
第三章国家奖学金的申请和评审
第七条 国家奖学金按年度申请和评审。学校于每年10月开始受理申请,并于规定时间内将推荐名单及有关推荐材料报送省教育厅。
第八条 每年9月30日前,学生向所在班级提出申请,并递交《国家奖学金申请审批表》《铜仁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学生学年学习成绩统计表》和获奖证书复印件等申请材料,上述所需表格由学生所在学院学生科从学校资助工作群下载。各班级进行3天公示,无异议后上报所在学院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评审。
第九条 各二级学院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将初评结果进行为期5天的公示,无异议后将初评相关材料上报学校学生资助中心;学生资助中心根据国家奖学金申请基本条件,对各二级学院提交的推荐名单和有关材料进行复核,复核合格后报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评审,然后将校级评审结果上报校长办公会审议通过,再进行为期5天的公示无异议后,由学校学生资助中心负责将国家奖学金最终评定结果报教育厅备案和审批。
第四章奖学金发放、管理与监督
第十条 学校学生资助中心为学校国家奖学金评选的牵头职能部门,负责国家奖学金评选的组织实施。学校在接到省厅批复文件后将国家奖学金一次性发放给获奖学生,颁发国家统一印制的奖励证书,并记入学生学籍档案。
第十一条 各二级学院要切实加强管理,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实事求是、严格标准、严格程序,认真做好国家奖学金的评审工作,确保国家奖学金用于奖励特别优秀的学生,坚决防止不正之风和杜绝弄虚作假的行为。
第十二条 凡属弄虚作假或采取不正当手段获得国家奖学金者,一经发现即追缴所获得的国家奖学金,并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第十三条 国家奖学金量化考核细则参见附件1《铜仁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国家奖学金量化考核细则》。
第十四条 学生处学生资助中心负责本办法的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