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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校国家励志奖学金管理实施办法(试行)

发布日期:2025-02-13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黔府办发(2007)117号)和财政部、教育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励志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07)91号)、《教育部财政部关于认真做好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指导意见》(教财(2007)8号)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用于奖励资助学校全日制专科在校生中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学生中(以下简称学生)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五年制大专学生、高职3+2学生,升入专科后的第二年可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

第二章 管理机构

第三条 学校成立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统一领导全校学生资助工作,具体工作由学生处学生资助中心负责。

第三章 奖励标准和申请条件

第四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奖励资助标准为每人每年6000元。

第五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

(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二)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三)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四)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秀;主要表现为:

1.全学年无补考,学年成绩排名列年级专业的前30%;2.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综合测评成绩、学习成绩年平均在全班学生总排名可适度放宽。

①参加市级、省级各类专业技能竞赛分别获得一等奖和一、二、三等奖者。

②科研开发项目(产品),获得国家级、省部级、市级等奖励者.

③在国家级、省部级、市级等公开发行的报刊上发表作品和论文者(独立作者)。

④协助教师进行科学研究或产品开发并取得成果,经项目主持教师提议推荐者。

⑤在文体活动中,获国家级比赛前八名、省级比赛前六名、市级前三名者。

⑥在社会实践、第二课堂、公益活动、教学服务等方面有特殊成绩并经主管部门推荐者。

(五)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

(六)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达二级乙等及以上。

具备以上基本条件,被学校认定为特殊困难的,优先予以考虑。

第六条 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学生要保证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第四章 名额分配

第七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奖励资助名额由省财政厅、省教育厅下达,学生资助中心负责根据各二级学院高职在校生人数、贫困生比重和生源结构、学生学习等情况进行资助名额分配。

第五章 申请与评审

第八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实行等额评审,坚持公平、公正、公开、择优的原则。

第九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审工作由学生资助中心牵头组织实施。

第十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按学年申请和评审。

在同一学年内,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国家助学贷款及其他助学金中的一项,但不能同时获得国家奖学金。

第十一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的评审程序:

(一)每年9月30日前,学生向所在班级提出申请,并递交《贵州省高等学校国家励志奖学金申请表》《高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贵州省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等申请材料,上述所需表格可由学生所在学院学生科从学校资助工作群下载。

(二)各二级学院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将公示无异议的国家励志奖学金初评报告及其相关资料上报学校资助工作领导小组(评审领导小组)审定,报校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然后公示五天无异议,由学校学生资助中心负责将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定结果报教育厅备案和审批。

第六章 国家励志奖学金发放、管理与监督

第十二条 学校接到省教育厅批复文件后将国家励志奖学金一次性发放给获奖学生,并记入学生的学籍档案。

第十三条 各二级学院要切实加强管理,认真做好国家励志奖学金的评审工作,确保国家励志奖学金真正用于资助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十四条 严格执行国家相关财经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对国家励志奖学金实行分账核算、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挤占、挪用。同时应接受财政、审计、纪检监察、主管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第十五条 学校认真做好国家励志奖学金的档案管理工作,建立专门档案,将学生申请表、评审结果、资金发放有关凭证等工作情况分年度建档备查。

第十六条 学生处学生资助中心负责本办法的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