铜仁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
固定资产和软件类无形资产管理办法(暂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学校固定资产和软件类无形资产的保管和使用管理,保障学校教育、教学等工作健康持续发展。根据《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38号)、《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铜仁市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实用于学校各部门、各学院、电教中心、市旅游学校,以下简称各二级机构。
第三条 各二级机构管理的主要任务是: 建立健全固定资产和软件类无形资产管理规章制度,规范固定资产和软件的购置、使用、管理、处置等行为,有效使用和管理固定资产和软件,提高资产的使用效率,确保固定资产及软件的安全与完整。
第四条 学校固定资产及软件的使用和管理应坚持以下原则;
(一)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
(二)谁使用、谁管理、谁负责的原则;
(三)所有权和使用权相分离的原则;
(四)采购和管理相分离的原则;
(五)资产管理和预算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六)资产管理与财务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七)实物管理与价值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五条 学校资产实行归口管理职能部门和使用部门两级管理体制。即按照“谁使用、谁保管、谁负责”的原则,落实固定资产及软件的使用和保管责任。详见【铜仁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固定资产及软件归口管理部门列表 (2022)】
总务处资产管理科为学校固定资产及软件的业务管理部门,其职责是贯彻执行国家及上级部门有关资产管理的各项政策、规章制度;负责拟订、修改和完善学校有关固定资产及软件管理的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监督和检查;负责学校资产产权登记、固定资产及软件清查等工作;负责学校固定资产及软件的管理、使用和处置等工作,严格按规定权限和程序做好相关事项的审核、报批报备工作。负责参与新购仪器设备家具等固定资产及软件的验收工作。负责学校资产管理信息系统的维护工作,确保资产数据真实、准确、安全,实施资产动态管理;完成各类资产数据的统计上报工作,配合财务部门做好资产帐务核对工作。负责学校房屋门面的统一管理;负责全校资产管理员的培训工作。监督各资产使用单位资产运行状况,加强学校闲置资产管理,提高资产利用率。负责资产管理档案整理及归档工作,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各二级机构是学校固定资产及软件的二级管理单位,负责固定资产及软件的日常管理,做到固定资产及软件的合理、有效使用和日常维护管理,杜绝浪费。主要行政负责人对固定资产及软件管理工作负责,配备专(兼)职资产管理员,确保所使用的固定资产及软件的安全、完整。资产管理员工作发生变动时要完成交接手续,并报学校资产管理部门备案。
第三章 范围、分类、取得和计价
第六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财产应列为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
(一)通用设备中单位价值在1000 元 (含)以上,专用设备中单位价值在 1500 元 (含)以上,使用期限超过一年,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来物质形态的资产。国家有新标准,则按新标准执行。
(二)单位价值虽不足以上规定标准,但耐用期超过一年的大批同类物资,按固定资产管理。
(三)《根据政府会计制度准则第4号-无形资产》规定,“政府会计主体购入的不构成相关硬件不可缺少组成部分的软件,应确认为无形资产”,本办法中所称的软件均为不构成相关硬件不可缺少组成部分的软件。
第七条 固定资产分类及无形资产取得
一、固定资产的分类
(一)房屋和建筑物。指学校拥有占有权和使用权的房 屋、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其中、房屋包括办公用房、教学科研用房、库房、学生宿舍用房、职工食堂、医务室用房及其他用房;构筑物包括道路、运动场等;附属设施是指同房屋、建筑物不可分割的不单独计算价值的配置设施,包括房屋、建筑物内的通水通气管道、通讯输电线路、电梯、
(二)专用设备。即指学校根据教学、科研和其他工作的实际需要购置的各种具有专门性能和用途的设备,如教学设备、电教电器设备、分析测试仪器、体育设备、音美设备、卫生保健设备、幼儿园教玩具等。
(三)通用设备。即指学校的通用性设备,如办公用的计算机、打印机等办公设备、交通工具等。
(四)文物及陈列品。即指学校拥有和接受捐赠的供教学、科研或收藏、展览、陈列用的各种古物、字画、纪念物品、标本等。
(五)图书。即学校图书馆、资料室、阅览室储藏的统一管理使用的各类书籍。
(六)其他固定资产。即没有包含在以上各类中的固定资产。
二、软件类无形资产
1.学校依据国家法律法规或者合同约定,通过自行研发、购置、接收捐赠等形式,形成或取得的各类软件。
2.软件自行研发,应依法及时申请并办理注册登记手续,明晰产权关系,依法确定由此形成的无形资产权属。
3.软件购置必须符合学校招投标及采购管理办公室相关办法和流程。
4.学校与外单位或个人共同研发形成的软件,应在研发前与合作方签订合同,明确成果权属,并按签订合同条款执行。
第八条 固定资产及软件类无形资产的的计价
一、固定资产的计价
(一)购入或调入的固定资产,按购买固定资产实际支付的价款以及为使固定资产达到预期工作状态所支付的包装费、运杂费、保险费、安装调试费以及车辆购置附加费等计价;
(二)自行建造的固定资产,按照建造中的全部相关支 出计价;
(三)在原有固定资产基础上进行改建、扩建的固定资产,应按改建、扩建所发生的支出减去改建、扩建过程中的 变价收入后的净增加值,增计固定资产原价;
(四)融资租入的固定资产,按租赁协议确定的价款、 运杂费、安装费等计价;
(五)接受捐赠的固定资产,按照同类固定资产的市场 价格或根据捐赠者所提供的有关凭据,以及接受固定资产时发生的相关费用计价;
(六)盘盈的固定资产,按重置价值计价;
(七)交换取得的固定资产,按交换时重置价值计价;
(八)其他单位投资转入的固定资产,不能查明原价值 的,按评估确认价值或者合同、协议计价;
(九)购置固定资产过程中发生的差旅费,不计入固定资产价值。
二、软件类无形资产的计价
(一)购置取得的无形资产,按其成本包括购买价款,相关税费以及可归属于该项资产达到预定用途所发生的其它支出计价。委托软件公司开发的软件视为购置。
(二)自行研发并按法律程序申请取得的软件,按照依法取得时发生的注册费、聘请律师费等费用计价。
(三)接受捐赠的软件,按其成本按照有关凭据注明的金额加上相关税费等计价;没有相关凭据,按评估价值计价;没有评估价值的,按名义价值“1元”计价。
第九条 固定资产折旧和无形资产的摊销应按国家相关政策执行。
第十条 已经入账的固定资产,不得任意改变其价值。 下列情况除外:
(一)根据国家规定对固定资产价值重新估价;
(二)增加补充设备或改良装置;
(三)将固定资产的一部分拆除;
(四)根据实际价值调整原来的暂估价值;
(五)发现原固定资产记账。
第四章 资产购置
第十一条 固定资产和软件类无形资产的购置是指学校根据建设和发展的需要,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规定的程序,通过购置方式配备固据资产可用量和部门公共预算,本着勤俭节约,确保运转的原则,在市直单位常用资产配置最新标准内合理配置。没有规定配置标准的,应当从严控制。能通过调剂解决的,原则上不重新购置。各使用单位新购置资产先填报《市直单位资产购置申报表》,报学校总务处汇总、报市财政局国资科审核通过后方可购置。
第十四条 学校购置纳入政府采购范围的资产,应当依法实施政府采购。
第五章 资产验收入库
第十五条 资产验收是指对通过购置、自制、接受捐赠等方式获得,达到固定资产入账标准的仪器设备、软件、图书、文物及陈列品、家具等资产的验收。
一、验收的依据
固定资产及软件验收依据包括购置计划申报单、相关会议纪要、采购合同或技术协议、招投标材料、供货清单、产品说明书、样品等资料。
二、验收内容及程序
(一)验收内容包括外观、数量验收和技术质量验收。
(二)验收程序包括前期准备工作、到货外观验收、开箱安装验收和运行使用验收。
(1)前期准备工作主要是使用部门对资产进行接收,同时根据其价值及技术精度要求,组建验收小组和制定验收方案。对于大型精密仪器设备,应提前准备仪器设备的安装使用条件。
(2)到货外观验收属于前期验收,主要是对外包装外观进行全面检查,对外包装出现拆封、破损、挤压、潮湿、淋雨、生锈、标识变色或破碎等现象的资产,及时进行退换货处理。
(3)开箱安装验收属于中期验收,主要包括非技术验收和技术验收两种形式。
一是非技术验收:主要利用验收相关制度规定和实践经验,对包装箱内的资产外观、型号、配件、说明书、合格证、装箱单和其它技术资料等方面进行验收,保证资产主机及配件外观完好、数量完整、型号一致、正品出厂和随机资料完整。
二是技术验收:主要是检查资产是否按规范进行安装,并通过运行调试(包括功能调试、技术指标调试、整机统调等)和仪器检测等方法,检查资产的性能指标、技术质量以及提供的人员培训等是否符合合同及招标文件规定的要求。
(4)运行使用验收属于后期验收,是对固定资产的最后检验,主要是在资产试使用一段时间后,对现场培训状况、运行状况和使用状况进行验收,听取具体用户的反馈意见。
第十六条 对国家规定由指定机构检测、检验或合同中约定由有资质的第三方验收的资产,参照以上验收程序并按国家和地方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依据资产价值不同,合理组建验收小组,以提高验收工作的效率和质量。
(一)合同金额10万元以下(不含10万元)的仪器设备等资产到货后,由购置部门自行组织验收。成立由使用部门、资产归口部门、学校资产管理部门、工会部门人员组成验收小组和供应商共同进行实地验收;
(二)合同金额10元以上(含10万元)至50万元以下(不含50万元)的仪器、设备、家具等资产到货后,由使用部门和供货商交接货物,进行初次验收后向总务处提交验收申请,由总务处组织验收。成立由使用部门、资产归口部门、学校资产管理部门、学校工会、技术人员、外聘专家等人员组成验收小组和供应商共同进行实地验收,审计部门参与整个验收过程。
(三)合同金额50万元以上(含50万元)的仪器、设备、家具到货后,由使用部门和供货商进行货物交接,进行初次验收,初验收合格后向学校提交验收申请,由总务处组织验收,成立由学校使用部门、资产归口管理部门、资产管理部门、学校工会和技术人员,可聘请校内外专家、第三方机构组成的验收小组和供应商进行验收,审计部门等人员参与整个验收过程。
(四)未达到固定资产入账标准的物资(包括低值易耗品)的验收按第五章第十七条的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验收期限、结论和异常处理
(一)单价10 万元以下的资产,应在到货15 天内完成验收(另有约定的除外)。单价超过10 万元的资产,应在到货30 天内完成验收(另有约定的除外)。
(二)如不能如期验收的,使用部门应提交报告说明原因,并拟定计划验收的时间。
(三)资产验收时,使用部门如发现与合同、技术协议等不符合的,应保留必要的文字、影像和测试数据等资料,并由供应商签字确认,供应商应在规定的时限内进行补充、更换或技术调试。同时应报至资产管理归口部门,共同做好善后处理工作:
(1)资产或配件数量缺少、技术资料不齐全或资产外观破损,使用部门应做好点收记录并及时与供应商确定补充或更换资产的时间。
(2)资产达不到技术指标要求的,应及时与供应商沟通,并要求供应商提供再次调试、测试的技术支持和协助;再次调试、测试后,技术指标仍达不到要求的,应予以退货;对于不影响使用并决定不退货的,要及时就补偿形式与供应商商定。
(3)资产名称、型号、技术指标与合同要求不符的,使用部门应予拒收,并要求供应商按合同约定提供符合要求的资产。
(四)验收结束后应及时填写验收记录,确定验收结论,如实填写验收结论(验收合格或验收不合格)。
(五)验收未通过时,应视具体情况作出处理:
(1)限期整改;
(2)限期整改达不到合格且无法按合同约定进行索赔。 如发现有质量、数量等问题,应在索赔期内及时办理索赔手续。
第十九条 固定资产及软件购建完成按照相关程序验收合格后,应及时到总务处资产管理部门办理资产入库、入账手续。
(一)资产入库范围
全校各部门、各学院使用专项资金、科研经费、国债资金、基金、贷款或自筹资金购置以及调拨、自制、捐赠等不分经费来源渠道,所形成的固定资产及软件都属于学校所有,达到规定标准的均应办理资产入库手续,统一纳入学校资产管理范围。
(二)资产入库标准
(1)使用年限超过一年,通用设备单位价值在1000元以上,专用设备单位价值在1500元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固定资产,需办理资产入库手续。
(2)使用年限超过一年,单位价值未达到1000元的大批量资产,作为固定资产办理入库手续:
(3)接受捐赠的文物、陈列品以及档案馆购置的文物、陈列品,无论价值大小,都需办理资产入库手续。
(4)虽达到入库标准,但使用过程中属于易损易耗的物品,列为耗材,不办理固定资产入库手续,凭购买单位书面说明、耗材购置清单及相关资料报账。
(5)达到入库标准金额(单价1000元以上),用于实验、维修或更换已损坏仪器设备的零部件、配件等,不计入学校固定资产。
(6)购买不构成相关硬件不可缺少组成部分的软件,不论金额大小均应作为无形资产入库登记;购买软件后,产权归属学校的,要严格履行登记等手续。支付的维护服务费,不作为无形资产入库;已入账软件的升级费用及后期因需增加的模块,作为无形资产入库。
(7)土地、房屋及构筑物、车辆,不论金额大小均需办理资产入库手续。
(8)未达到固定资产入账标准的物资,先到总务处登记入账后领用,各部门丶各学院做好台账管理。
(三)资产入库要求
(1)全校资产入库均应在学校总务处资产管理部门办理,需扫描上传的附件有:一是相关会议纪要、采购申报审批表;二是采购合同及供货清单页(零星采购的小金额资产如无合同,可不上传);3.发票;4.单台(件、套)价值五万元以上的固定资产须上传实物全景照片和品牌;5、验收记录表;6.其他相关资料。
(2)在学校资产管理部门完成资产入库登记后,要及时到校财务办理报账手续。对已办理资产入库手续,如在当年12月31日前未到财务履行报账手续的,不得在下一年度持原入库单办理财务报账手续,须在学校资产管理部门进行未报账信息登记,并于下一年度重新办理入库手续后到财务处报账。
第六章 固定资产及软件的使用及日常管理
第二十条 新增固定资产及软件的领用,使用部门填写资产领用表、二级机构负责人签字并盖单位公章后报总务处资产科存档,总务处资产管理科登记台账后录入资产管理系统并打印资产标签,资产使用部门负责粘贴资产标签。
第二十一条 库存固定资产的领用,由使用部门填写资产领用表,领用人签字、二级机构负责人签字后盖公章,总务处长签字(特殊情况需分管后勤工作副校长签字),持领用表到资产科办理。
第二十二条 如需零时使用的固定资产需填写借条,按库存物资领用程序办理,使用结束后并按时归还。
第二十三条 各二级机构要建立固定资产及软件台账,要正确使用办公设施设备及软件,发现异常要及时处理,同时要建立固定资产及软件维护保养制度,定期进行实时维护保养。
第二十四条 学校内部人员变动移交固定资产及软件应符合如下规定:
(一)固定资产及软件使用或管理人员在校内岗位发生变动,应填写固定资产移交单并办理交接手续后报总务处资产管理科备案;
(二)固定资产及软件使用或管理人员办理调离、退休、离职等,须填写资产移交单并办理移交手续后到总务处备案;
第二十五条 严禁将电脑、相机等公共财产带出校园作私有财产使用,如因工作需要确需带出校园的需经该部门主要领导或分管资产领导同意,工作结束后及时带回学校。
第二十六条 学校固定资产及软件管理部门、资产使用部门及其工作人员,都有管好用好资产的义务和责任。不准将办公教学等设备摆放走廊、操场、楼道等公共区域。开展活动结束后及时收回所用设施、设备。
第二十七条 总务处按国有资产管理信息化的要求,及时将资产变动信息录入管理信息系统。
第七章 资产处置
第二十八条 资产处置是指学校对各类固定资产及软件进行产权转让或注销的行为。处置方式包括调拨、出售、出让、转让、对外捐赠、置换、报损、报废等。
第二十九条 学校对如下固定资产及软件进行处置。
(一)闲置资产;
(二)低效运转和超标购置的资产;
(三)因技术或者功能原因并经过专家论证,明确报废、淘汰的资产;
(四)因单位分立、撤销、合并、改制及隶属关系变更等原因发生的产权或者使用权转移的资产;
(五)盘亏资产;
(六)已经超过使用年限无法使用的资产;
(七)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处置的其他资产。
第三十条 对车辆及特种专项设备等达到国家强制性规定年限的资产,按规定凭相关证明到市财政局、市机关事务中心等相关部门办理处置审批手续。
第三十一条 学校处置固定资产及软件必须遵循公开、公正、 公平原则。
第三十二条 资产使用或管理部门每学年进行一次资产集中处置申报工作,原则上不再进行零星的资产处置。资产使用或管理部门申请资产报废处置,应当根据不同情况按程序办理:
(一)使用或管理部门填写《单位资产处置明细表》和 《铜仁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资产处置申报表》,其中资产处置申报表必须有部门负责人签字盖章及分管领导签字认可。
(二)各二级机构提供相关鉴定小组鉴定结论。鉴定小组由使用部门、工会、审计部门、专业技术人员等组成,必要时可以请校外专家进行鉴定。
(三)根据鉴定结论,对已经没有使用价值或已经没有维修利用价值的资产,资产使用或管理部门提出报废处置书面报告,并附专家鉴定结论。
(四)根据待报废资产总金额分档审定后,再报市财政局审批:
1.总金额小于3万元的,将报废处置书面报告、鉴定小组鉴定结论等,经学院或部门负责人签字盖章后,交总处分管资产副处长初审,交由总务处处长审核确认后,报分管后勤的领导审定。
2.总金额大于等于3万元且小于10万元的,将报废处置书面报告、鉴定小组鉴定结论等,经学院或部门负责人签字盖章后交总务处分管资产副处长初审,交由总务处处长审核确认后,经由分管后勤的领导召开专题会审定。
3.总金额大于等于 10万元且小于30万元的,将报废处置书面报告、鉴定小组鉴定结论等,交总务处分管资产副处长初审,交由总务处处长审核确认,经分管后勤的领导召开专题会审议后,提交校长办公会审定。
4.总金额大于等于30万元的,将报废处置书面报告、 鉴定小组鉴定结论等,交总务处分管资产副处长初审,交由总务处处长审核确认,经分管后勤的领导召开专题会审议,并经校长办公会审议后,提请学校党委会审定。
第三十三条 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擅自对使用或管理的国有资产进行报废、调出、变卖、串换或私分。资产使用或管理部门应按固定资产处置程序履行审批手续,未经批准不得自行处置。
第三十四条 学校根据市财政局批复及时做好资产实物处置和账务处置工作。
第三十五条 学校国有资产的处置收入应全额上缴学校财务。
第三十六条 资产使用或管理部门要认真执行本办法的各项规定,加强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制止资产处置中的各种违规行为,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对违反规定,擅自处置国有资产的部门和个人,按照国有资产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七条 捐赠是指学校自愿无偿将学院的合法财产以捐献、赠送的方式用于社会公益、扶贫、赈灾的行为。
第三十八条 捐赠国有资产应分别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因市政府工作调度安排或者纳入市机关事务中心调配管理的固定资产的转让或捐赠,报市机关事务中心审批,并报市财政局备案。
(二)学校捐赠固定资产给市、区 (县) 、镇 (乡) 的, 应当附相关部门单位或财政部门同意接收文件,由学校审定并报市财政局国资科审批。
第三十九条 学校捐赠资产后,应及时更新资产、财务相关信息系统数据。
第四十条 对申请处置的资产进行涉密排查。对涉密资产的处置,应当按保密工作要求,联系相关职能部门进行信息消除或载体销毁工作。资产使用或监管部门对可以加工、存储和传输信息的各类资产,做信息格式化、卸载或拆除等信息清理工作后,才可申请资产处置,资产使用对处置资产中的信息安全负责。
第八章 资产损坏、丢失赔偿
第四十一条 学校资产日常管理按照“谁使用、谁管理、谁负责”的原则,因责任事故造成资产损坏或丢失的,应追究保管人及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并予以赔偿。
第四十二条 造成资产损坏的,使用人或保管人应先查清原因,在三日内报所在单位主管领导,使用单位在事故发生后应及时核实情况,分清责任,填写《铜仁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固定资产损坏丢失情况报告表》,提出处理建议,在两周内报送学校总务处资产管理部门,根据工作分工,与相关部门商议后提出处理意见。
第四十三条 固定资产及软件因被盗导致丢失的,使用人或保管人应立即报告所在单位、学校保卫部门或公安机关,同时报总务处备案。使用单位应填写《铜仁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固定资产及软件损坏丢失情况报告表》,使用单位对使用人或保管人应提出承担责任的处理建议,并在两周内将报告表、公安机关立案受理通知书或学校保卫部门的相关证明材料报送资产管理部门。资产管理部门根据工作分工,与相关部门商议后提出处理意见。
第四十四条 固定资产及软件损坏或丢失,应按规定及时上报,未及时上报的,将追究使用单位相关人员责任。
第四十五条 赔偿责任认定及处理
(一)由于下列客观原因造成资产损坏或丢失的,经过技术鉴定和确认,可免于赔偿。
(1)在资产使用过程中,使用人已采取了必要的安全预防措施,但由于不可控原因(如:突然停电、停水、外接电源故障、雷击等)仍造成的资产意外损坏;
(2)由于资产本身的原因(如:产品质量、技术缺陷、老化等),在正常使用或保管条件下发生的自然损坏;
(3)采取了必要安全防范措施情况下仍然发生的资产被盗,已向学校保卫部门或公安机关报案,并有学校保卫部门或公安机关出具证明的资产丢失;
(4)其他不可控原因造成的资产意外损坏或丢失。
(二)属于下列任一种情况,造成资产损坏或丢失的,均属责任事故,应按照本章规定标准予以赔偿。
(1)违反使用说明或操作规程,擅自拆卸仪器、设备、工具、器具、家具等,造成资产的损坏;
(2)因个人使用或保管不善,造成资产的损坏或丢失;
(3)擅自将资产挪作私用、携出校外、故意侵占或私自处置等造成的资产损坏或丢失;
(4)其他原因造成的,经相关部门认定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的损坏或丢失。
第四十六条 因责任事故造成的资产损坏或丢失,除按本章规定标准予以赔偿外,一般应根据具体情节对相关责任单位及责任人进行追责:情节较轻的,批评教育;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由有关部门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四十七条 赔偿原则
(一)发生资产损坏或丢失时,赔偿的估价原则:
(二)资产零配件损坏或丢失的,赔偿零配件的价值;
(三)资产局部损坏且可以修复的,赔偿修理费用;资产损坏后质量显著下降,但尚能降级降档使用的,应按其质量变化程度酌情赔偿降级降档的损失价值;
(四)损坏导致不能继续使用或资产丢失的,应按本细则第四十八条计算折算损失值并予以赔偿。
第四十八条 损坏导致不能使用的或资产丢失的,按照资产折算损失值赔偿。资产折算损失值的计算如下:
(一)损坏或丢失资产未达使用年限的,根据财政部要求的高校资产计提折旧方式(平均年限法),将折旧后的资产净值作为折算损失值。
计算方式如下:
1.折算损失值=仪器设备原值x(1-已使用年限/折旧年限)。
2.资产的折旧年限参照《高等学校固定资产折旧年限表》。
3.损坏或丢失资产的已使用年限,从财务入账时间开始计算,至损坏或丢失事故发生时间为止,时间不足一年的按一年计算。
(二)损坏或丢失资产达到或超过使用年限的资产折算损失值计算:
1.资产原值不超过3000元(含3000元)的,不论金额大小,均按照3000元的1%计算赔偿金额,即30元。
2.资产原值大于3000元且小于10万元(不含10万元)的,按其原值的1%-5%计算。
(三)资产原值在10万元(含)以上的仪器设备发生损坏或丢失的,无论是否达到使用年限,由调查组(使用单位牵头组织资产管理部门、审计部门等职能部门及相关专家组成)评定赔偿金额、提出处理建议后,上报学校研究决定。
第四十九条 未达使用年限的通用设备(如:台式计算机、笔记本电脑、摄像机、照相机、电视机、打印机、传真机、空调机等)及便携式专用设备发生损坏或丢失时,应按照本办法第四十八条规定计算标准的基础上10%-20%从严计价赔偿。
第九章 赔偿缴款及账务处理
第五十条 责任单位应根据学校最终赔偿意见,到资产管理科开具《铜仁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设备家具损坏及丢失赔偿通知单》,并于三个月内完成赔偿缴款。若赔偿金额较大,一次性缴清确有困难者,经责任单位审核、总务处报学校审批,可在半年内分期缴纳;退休、辞职或调离本校者须一次性缴清赔偿款后,方可办理有关手续。
第五十一条 资产损坏或丢失赔偿不得使用公款赔偿。
资产损坏或丢失的赔偿缴款手续统一在学校财务科办理。
第十章 资产的盘点清查
第五十二条 学校建立固定资产清查制度。每年末(或每学年末)进行一次清查盘点,并根据需要进行全面或局部清查,确保账、卡、物,对盘亏、盘盈的固定资产应及时查明原因,分清责任,按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一章 附则
第五十三条 本办法由总务处负责解释,未见事宜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生效。
附件:铜仁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固定资产及软件归口管理部门列表(2022)
铜仁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党政办公室 2023年2月28日印发
附件:
铜仁幼专科学校固定资产及软件类无形资产归口管理
部门列表(2022)
序号 | 归口管理部门 | 归口管理的固定资产及软件类无形资产 | 备注 |
1 | 学前教育学院 | 教学、办公丶实训等设施、设备的管理,1号、2号、5号、6号阶梯教室和教学楼实训室等资产 | 备注:不能把资产摆放在公共区域,开展活动结束后请把资产及时的收回原存放位置。 |
2 | 初等教育学院 | 教学、办公所用的设施、设备,3号、4号阶梯教室设施设备 |
3 | 艺术与体育学院 | 教学、办公所用的设施、设备丶体育丶音乐丶舞蹈、录音棚等设备丶服装丶乐器等管理丶蓝球场丶足球场丶健身房、为仁阁、萧笛、剪纸作室等资产 |
4 | 国际教育学院 | 教学楼教学办公设施设备及行政楼三楼实训室、为仁书院等资产 |
5 | 马克思主义学院 | 本部门教学、办公设备的管理 |
6 | 学校党政办公室 | 党政领导班子办公室、本部门办公设备、车辆、车队、七楼三号、四号、艺馨楼一楼会议室等资产 |
7 | 组织人事部 | 负责本部门办公设施设备、档案资料室等资产 |
8 | 宣传部 | 本部门办公设备、学校宣传设施设备设备、校史馆、陈列室、户外显示屏等资产; |
9 | 统战部 | 本部门办公设备等资产 |
10 | 监察室 | 本部门办公设备等资产等资产。 |
11 | 工会 | 本部门办公设备等资产 |
12 | 团委 | 负责本部门办公设施设备、大学生活动中心会议室、行政楼二楼、5楼会议室、学生社团设备、服装、国旗,旗杆等资产 |
13 | 图书馆 | 本部门办公设备,负责全校图书、期刊、资料等各类文献信息资源的管理,负责存放于图书馆的文物、陈列品、行政楼一楼大厅等资产的管理。 |
14 | 教务处 | 本部门办公设施设备、全校教学、实验仪器设备、行政楼4楼实训中心、心理咨询中心、行政楼一楼考试中心监控设施设备等资产。 |
15 | 科研处 | 本部门办公设备等资产。全校专利权、著作权等科研成果类、无形资产、 |
16 | 电教中心 | 本部门办公设备、学校网络设备、服务器、微机室机房设备、学校班班通设备等资产的管理。 |
17 | 招生就业处 | 本部门办公设备、招生和就业招聘设备等相关资产。 |
18 | 学生处 | 本部门办公设备和学生宿舍、留学生公寓、学生事务中心丶武装部丶510会议室等资产。 |
19 | 总务处 | 学校房屋、教学楼、行政楼、公寓楼、学校食堂、医务室等公共基础设施和本部门办公设备、水电设施设备、校园绿化植物丶学校库房丶活动板房等资产。 |
20 | 保卫处 | 本部门办公设备、全校安全保卫、消防、监控设施设备、前后校门岗亭等资产 |
21 | 继续教育学院 | 本部门办公设施没备丶普通话测试室等资产 |
22 | 附属幼儿园 | 本学院教学、办公设施设备等资产 |
23 | 市旅游学校, | 本学院教学、办公设施设备的等资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