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管理,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保护学校和学生的合法权益,建设良好的校风、学风,依据《铜仁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学生管理规定(试行)》,以及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学校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三年制专科、五年制专科学生。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违纪行为,是指违反国家法律法规以及学校规章制度的行为。
第四条 学生在校内有违纪行为的,依照本办法给予纪律处分。学生在校外参加教学实习实训、调查研究、社会实践等教育教学活动有违纪行为的,依照本办法给予纪律处分。
第五条 学校对违纪学生的处分,坚持教育与惩戒相结合,与学生违法、违纪行为的性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相适应;遵循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程序正当、处分适当的原则。
第二章 违纪处分的种类和适用
第六条 纪律处分的种类:
(一)警告;
(二)严重警告;
(三)记过;
(四)留校察看;
(五)开除学籍。
第七条 学生违反学校规章制度,情节轻微不予纪律处分的,由学生所在学院给予通报批评,并督促其改正错误。
第八条 学生违法犯罪的,分别给予下列纪律处分:
(一)违法事实清楚,情节轻微、国家司法行政机关不予处罚的,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二)被处以行政拘留以下处罚的,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三)被行政拘留的,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
(四)构成犯罪不被起诉或免于刑事处罚的,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
(五)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九条 因身体原因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违纪的,不予处分;因身体原因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时违纪的,可以从轻或减轻处分。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减轻处分:
(一)违纪后,主动承认错误、如实交待错误事实、检查认识深刻、有悔改表现的;
(二)确系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并主动检举同案人或者他人违纪行为等立功表现的;
(三)主动挽回损失或者有效阻止危害结果发生的。
(四)其他根据违纪情节、违纪造成的后果等可以从轻处分者。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处分:
(一)违纪后,对有关人员无理纠缠、侮辱、威胁或者打击报复的;
(二)违纪后,蓄意隐瞒事实或者为调查设置障碍的;
(三)两种及以上违纪行为的;
(四)两次及以上违纪的;
(五)受处分后再次违纪的;
(六)伙同校外人员违纪的;
(七)群体性违纪为首的。
(八)其他根据违纪情节、违纪造成的后果等可以从重处分者。
第十二条 学生在受处分后又违纪受到处分的,对于同一类别处分,后处分重于前处分的,按照从严从重进行处分;不同类别处分的,前后两类处分同时并存。
第十三条学生屡次违反学校规定受到纪律处分,经教育不改的,可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四条 受处分的学生,受处分期内同时给予以下限制:
(一)不得评定奖学金、助学金和各种荣誉称号;
(二)取消一切推荐深造和海外留学(交流学习)机会。
(三)操行成绩不得为甲等。
第三章 违纪行为和处分
第一节 危害国家安全、社会安定的行为和处分
第十五条 危害国家安全或公共安全、扰乱社会秩序或校园稳定的,分别给予下列处分:
(一)反对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颠覆国家政权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二)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秘密、破坏国家统一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三)煽动或传播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扰乱社会秩序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四)受到治安管理处罚,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五)制造或散布谣言破坏社会和校园稳定、扰乱社会秩序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六)组织、参与、煽动非法集会、游行、示威、罢课、聚众闹事,经劝阻不听或造成后果的,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
(七)书写张贴非法标语、图案、大字报等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第十六条 组织、参与、传播邪教活动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七条 在校内进行宗教活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
(一)穿戴黑色罩袍、蒙面面纱等宗教服饰或宗教色彩服饰、标识,经教育不改或情节恶劣、后果严重的;
(二)聚众讲经、做礼拜等传播宗教思想、从事宗教活动的;
(三)胁迫他人参加各类宗教活动,以暴力手段或语言威胁、歧视、诽谤等侵害不参加宗教活动同学的;
(四)参加任何非法宗教组织和参与任何非法宗教活动的;
(五)观看、下载、持有、传播、制作、购买和贩卖含有宗教极端思想和暴力恐怖内容的文章、书刊、图片、音(视)频资料及物品的。
第十八条 在校内传播封建迷信思想或从事封建迷信思活动,经教育不改的,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第十九条 参与传销活动,经教育不改的,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组织、诱骗他人参与传销活动的,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
第二十条 观看、下载、持有、制作、传播、贩卖含有淫秽等非法内容的文章、书刊、图片、音(视)频资料及物品,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经教育不改的,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
第二十一条 故意破坏国家和学校正在发生效力的公告、通告、封印等文书的,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第二十二条 报假案或者作伪证的,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第二十三条 其他危害国家安全、社会安定的,视情况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第二节 损害国家、集体、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和处分
第二十四条 打架斗殴、故意伤害他人身体或者寻衅滋事的,分别给予下列处分:
(一)未致伤的,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二)致轻微伤的,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三)致轻伤的,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
(四)致重伤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五)教唆或者故意提供器械,造成后果的,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六)持械,多次殴打、伤害或者致两人及以上伤害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五条 侮辱、诽谤、恐吓他人,情节恶劣或造成后果的,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第二十六条 窥探、散布他人隐私,情节恶劣或造成后果的,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第二十七条 酗酒肇事的,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第二十八条 偷盗、敲诈、骗取国家、集体、他人财物的,分别给予下列处分:
(一)一次作案金额500元以下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二)一次作案金额500元以上的,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三)两次及以上作案的,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
(四)协助他人偷盗、敲诈、骗取财物,或者包庇、窝藏赃物的,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第二十九条 故意毁坏、非法占有或处理国家、集体、他人财物(含盗刷水卡、饭卡)的,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第三十条 违反教学、实验、实习、实训等操作规程和管理规定,给国家、集体财产或他人人身财产造成损害的,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第三十一条 损害学校名誉的,分别给予下列处分:
(一)擅自在商务用品、商务活动、大众媒介等方面使用学校或学校所属单位、学生组织等名称或标识,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二)擅自以学校或学校所属单位、学生组织等名义,组织、参加活动,发布公告、新闻,或者作出承诺,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第三十二条 伪造、变造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或其他组织的公文、印章、证件、证明文书等的,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第三十三条 伪造、变造、冒用、冒名办理他人证件或证明文书,或者故意转借本人证件,造成不良影响或后果的,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第三十四条 毕业论文、公开发表的研究成果存在抄袭、篡改、伪造等学术不端行为,给予记过及以上入处分,造假情节严重或者代写论文、买卖论文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其他剽窃、抄袭他人研究成果,或者其他侵犯知识产权的,视情况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第三十五条 其他损害国家、集体、他人合法权益的,视情况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第三节 违反教育教学秩序的行为和处分
第三十六条 未请假或请假未经批准而缺席教育教学活动的,分别给予以下处分:
(一)缺席10-29学时,给予警告以上记过以下处分;缺席30-59学时,给予记过处分;
(二)缺席60学时及以上,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
缺席时数计算办法:以学期为处分区间统计时数;在规定的教育教学时间内,行课日缺席一天按实际授课时数计;对于学校按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军事训练、专业见习、公益劳动、体育节、艺术节等集体活动,学生无故不参加者,每天按旷课8学时计。教学实习、实训、调研、社会实践等教育教学活动,缺席一天按6学时计。
第三十七条 未请假或请假未经批准而离开学校的,分别给予以下处分:
(一)不假离校2-9天,给予警告以上记过以下处分;
(二)不假离校10天及以上,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离校天数计算办法:以学期为处分区间统计天数;按规定的教育教学时间内的自然天数计,包括未按时返校、国家节假日未请假离校天数和教学实习、实训、调研、社会实践等教育教学活动未请假离开天数。
第三十八条 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或其他器材作弊、向他人出售考试试题或答案牟取利益,以及其他严重作弊或扰乱考试秩序行为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三十九条违反《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学校管理规定,严重影响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
第四十条 其他违反教育教学秩序和违反课程考核纪律的,视情况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第四节 违反校园秩序与课外活动管理规定的行为和处分
第四十一条 违反学生住宿管理规定的,分别给予下列处分:
(一)擅自在学校指定寝室以外住宿,或多次晚归、不按时就寝,经教育不改或造成后果的,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二)留宿非本寝室人员,造成不良影响或后果的,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三)出租、转让床位给他人住宿,经教育不改或造成后果的,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四)留宿异性的,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
(五)在宿舍酗酒、大声喧哗、打闹、吹拉弹唱、打游戏等严重影响他人正常休息,经劝阻不听的,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六)向楼道或窗外抛扔物品、垃圾等,经劝阻不听或造成后果的,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七)在宿舍饲养宠物,经教育不改或造成后果的,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八)在宿舍私拉乱接电线、插座和使用违规电器、液化气炉等,经教育不改或造成后果的,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九)在宿舍燃烧物品或存放、使用易燃、易爆、有毒等危险物品的,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第四十二条 聚众喧哗哄闹、故意敲打摔砸物品或者擅自使用高分贝音响设备等干扰正常办公、学习、生活秩序,经劝阻不听或造成后果的,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第四十三条 在交通要道、危险地段或会演现场等人员密集场所不遵守相关规定,打闹嬉戏、拥挤起哄、危言耸听,或者拒绝、阻碍工作人员执行公务,经劝阻不听或造成后果的,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第四十四条 擅自将枪支弹药、管制刀具或易燃、易爆、有毒等危险物品带入学校,或者带出实验室、仓库等特定场所的,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第四十五条 违反国家消防安全法律法规和学校有关规定,经教育不改或造成后果的,视情况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第四十六条 违反国家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学校有关规定,无证驾驶、违章驾驶、驾驶无牌无照机动车等,经教育不改或造成后果的,视情况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第四十七条 攀爬、翻越围墙、阳台、窗户、护栏等设施,经教育不改的,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第四十八条 私自下江河、池塘、水库等游泳,经教育不改的,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第四十九条 乱涂画、张贴或乱悬挂、摆放物品等破坏公共环境容貌,经教育不改的,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第五十条 未经批准在校内从事销售、租赁、中介服务、等商务经营活动,经教育不改的,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第五十一条 参与赌博、聚众赌博或为赌博提供条件,经教育不改的,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第五十二条 卖淫、嫖娼或介绍、容留卖淫、嫖娼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五十三条 吸毒、贩毒或持有、运输毒品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五十四条在校园内宣传非法集资、校园贷等严重损害师生利益、破坏校园秩序的,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
第五十五条违反学生社团管理和课外活动管理规定的,分别给予下列处分:
(一)创建、参与非法社团的,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二)未经批准创建社团,经教育不改或造成后果的,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三)利用社团从事非法活动的,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四)乱收、挪用和侵占社团会费的,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五)组织、开展社团活动违反有关规定,经教育不改或造成后果的,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六)未经批准组织募捐、商业展演等活动,经劝阻不听的,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第五十六条 违反《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严重影响学校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的,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
第五十七条 其他违反校园秩序与课外活动管理规定的,视情况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第五节 违反网络信息安全管理规定的行为和处分
第五十八条 利用网络、手机等媒介从事侮辱、诽谤、敲诈勒索、色情服务等非法活动,造成不良影响或后果的,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第五十九条 利用网络、手机等媒介编造、传播虚假、有害信息,造成不良影响或后果的,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第六十条 窃取、故意泄露、传播单位涉密信息或他人隐私,造成不良影响或后果的,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第六十一条 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等破坏性程序,造成不良影响或后果的,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第六十二条 未经批准搭建服务器提供网络信息服务,造成不良影响或后果的,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第六十三条 创建、参与管理非法网站,或者故意下载、传播非法内容,造成不良影响或后果的,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第六十四条 盗用、转借或转让校园网账号,造成不良影响或后果的,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第六十五条 其他违反网络信息安全管理规定,经教育不改或造成后果的,视情况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第四章 违纪处分的权限和程序
第六十六条 学生违纪处分主管部门为学生处。
第六十七条 学生违纪的,一般情况下由学生所在学院负责对其进行批评教育,按照学校有关规定及时开展调查工作,查清违纪事实,收集证据材料,于7日内经党政联席会议或者专题会议研究后提出初步处理意见,并以书面形式连同相关材料送交学生处,学生处按程序审查后提交校长办公会或校长授权的专门办公会作出处分决定。
学生处、教务处、保卫处、总务处等部门在必要时,可直接组织调查学生违纪事件,收集证据,于7日内提出初步处理意见并报学生处,学生处按程序审查后提交校长办公会或校长授权的专门办公会作出处分决定。
第六十八条 学生处接到学生违纪处分材料后,在10日内进行审查。
学生违纪处分材料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违纪事实的调查结果及处分联单等材料;
(二)当事人询问笔录;
(三)其他旁证材料(书证、物证、证人证言等)。
对当事人和证人进行询问时,至少有两名以上工作人员在场,并制作询问笔录。
第六十九条 学校作出违纪处分决定之前,应当听取学生或其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
在对学生作出处分或者其他不利决定之前,应由学生所在学院告知学生作出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学生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听取学生的陈述和申辩。学生的陈述和申辩,可以采用书面形式,也可以采用口头形式。采用口头形式的,至少有两名以上工作人员在场,并做好记录。
在听取陈述和申辩后,由学生处提出处理意见。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处分的,由学校校长授权的专门办公会议审批;拟对学生作出取消入学资格、取消学籍、退学、开除学籍或者其他涉及学生重大利益的处理或者处分决定的,由学校校长办公会研究决定。
第七十条 作出违纪处分的,学校出具处分决定书(其内容包括学生的基本信息,作出处分的事实和证据,处分的种类、依据、期限,申诉的途径和期限及其他必要内容)送达学生本人;学生应当在处分决定书签收单上签字;拒绝签字的,由学生所在学院记录在案,视为送达;已经离校的可以采取邮寄方式送达;邮寄、留置等其他方式无法送达和难于联系的,可以利用学校网站、新闻媒体等公告送达,公告30日后视为送达。
第七十一条 除开除学籍处分以外,学校给予学生的处分期限分别为:警告6个月,严重警告8个月,记过10个月,留校察看12个月;到期按学校规定程序予以解除。解除处分后,学生获得表彰、奖励及其他权益,不再受原处分的影响。
第七十二条 学生对违纪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处分决定书之日起10日内,可以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对受理的申诉,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应当在接到申诉书后的15个日内作出复查决定书。学生对学校复查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复查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可以向省教育厅提出书面申诉。
第七十三条 留校察看期限为12个月。受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由学生所在学院负责考察;考察期间再次违纪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七十四条 给予开除学籍处分的,报贵州省教育厅备案;学生应在处分决定作出后5日内办理离校手续,逾期不办的,由学生所在学院指定人员办理并记录在案。
第七十五条 学生的违纪处分材料,归入学校文书档案和学生本人档案。
第五章 处分解除
第七十六条 学校成立解除学生纪律处分委员会,负责研究裁定学生处分到期解除的问题。委员会主任由分管学生工作的校领导兼任,副主任由分管教学的校领导兼任。委员由学生处、教务处、招生就业处、监察室、财务处、保卫处、团委等职能部门负责人和法律顾问教师代表、学生代表组成。委员会下设办公室,负责处理学生纪律处分到期解除事宜的日常事务,办公室分别设在学生处。
第七十七条 受到留校察看以下处分的,在处分期限内未再受到纪律处分,处分期限到期后,可以申请解除处分。
第七十八条 受到留校察看以下处分的,在处分期限内有特别突出表现的,可以通过所在学院向学校申请提前解除处分。
申请提前解除处分的,由所在学院党政联席会议或者专题会议研究审查,报学生处审定,由学校解除学生纪律处分委员会审核批准。
第七十九条 受到留校察看以下处分的,在处分期限内再次受到纪律处分,处分期限按照新的处分期限计算。
第八十条 解除处分后,学生获得表彰、奖励及其他权益,不再受原处分的影响。
第八十一条 解除处分的程序及审批:
(一)个人申请。处分期限到期后,向所在单位提出解除处分申请,说明自己对所犯错误的认识以及在处分期限内的表现情况,填写《解除处分申请表》。
(二)班级评议。辅导员、专兼职辅导员组织班团干部、学生代表进行评议,根据学生表现情况,在《解除处分申请表》签署评议意见。
(三)学院审核。所在学院党政联席会议或者专题会议提出意见形成会议纪要后,将《解除处分申请表》及相关证明材料的原件和复印件报送学生处。
(四)学校审批。学校解除学生纪律处分委员会办公室对学生所在学院上报的解除学生处分的材料进行审查,报学校解除学生纪律处分委员会审核批准后下发解除处分决定书。
第八十二条 解除学生处分决定书等材料将与处分决定书一并归入学校文书档案和本人档案。
第八十三条 对解除处分有异议的,学生可以向学校解除学生纪律处分委员会办公室申诉,由学校解除学生纪律处分委员会研究裁定。
第六章 附 则
第八十四条 本办法自2017年9月1日起施行,原《铜仁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校风校纪二十五条》同时废止。
第八十五条 本办法由学生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