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铜仁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教职工因私出国(境)管理办法

发布日期:2025-10-27 浏览量:


铜仁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

教职工因私出国(境)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切实加强我校教职工因私出国(境)管理工作,规范审批流程,提高办事效率,维护学校利益和教职工合法利益,结合学校实际,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教职工范围是指我校在编在岗人员和离退休返聘人员。

第三条  因私出国(境)是指所需费用均由个人自理或邀请方承担费用的出国(境)行为,主要包括出国(境)探亲、访友、旅游、学习、交流、定居、就业、继承财产以及办理其它私人事务。

教职工因私出国(境)应自觉维护国家和学校利益,遵守外事纪律,不做有损国格和学校名誉的事情,严禁参与非法组织活动;遵守所在国家(地区)的法律法规,尊重当地的风俗习惯。


第二章  因私出国(境)审批

  教职工因私出国(境)前,填写《铜仁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教职工因私出国(境)审批登记表》按程序审批、报备

所在单位(部门)负责对申请人所填表格内容真实性和工作安排等进行审核,确定是否同意申请人因私出国(境)。

所有因私出国(境)人员,科级干部由党委组织部负责审批相关手续;其他人员由人事处负责审批相关手续;县处级及以上干部按干部管理权限进行申报、审批

  具有下列情况时,不得办理因私出国(境)审批手续:

(一)不符合因私出国(境)审批范围的;

(二)纪检监察机关(机构)政法部门立案审查未做出结论的;

(三)在涉密岗位工作未过解密期的;

(四)其它不符合因私出国(境)情形的。

  审批同意后,党委组织部(人事处)、党委教师工作部牵头组织相关部门对因私出国(境)人员开展纪律、国家安全、保密、宗教等相关安全行前教育。

  教职工因私出国(境),在获得审批后,离境前按照《铜仁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教职工考勤管理规定(试行)》有关规定履行请假手续。

十一  申请出国(境)定居、就业的在编在岗人员需按有关规定办理辞职手续。


第三章 因私出国(境)管理

第十  因私出国(境)证件由学校集中管理。其中,现任科级以上领导干部因私出国(境)证件由党委组织部或人事处集中保管,其他人员因私出国(境)证件由人事处集中保管。

第十  教职工因私出国(境),在国(境)外期间发生纠纷和事故的,由本人及其家属自行解决。

十四  教职工因私出国(境)应按时回校并及时到所在单位(部门)和党委组织部(人事处)办理报到销假等相关手续。

十五 经登记备案的因私出国(境)人员回国后,应在10日内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将因私出国(境)证件交相关部门集中管理因私出国(境)回国后再次申请因私出国(境)时,按本办法相关程序重新办理审批后领取证件。

第十  因私出国(境)人员申领新的出国(境)证件,要在取得证件后10天内按规定报备并上交证件领取因私出国(境)证件后,因故取消出国(境)行程的,须在获得批准的出国(境)日期前及时上交证件若丢失因私出国(境)证件,个人应向人事处提交情况说明及遗失声明,由人事处出具作废证件函,提请出入境管理部门予以作废。

十七  中共党员短期因私出国(境)的,党员组织关系仍保留在原单位;自费出国留学者,在学成回国之前,党员组织关系保留在原单位,每半年至少与其联系1次;党员出国(境)连续两年以上未归者,党员组织关系转到党委组织部,保存备查;长期在国外学习研究的党员,自出国之日起,连续超过五年时间仍未回国,党组织按规定作出停止党籍的决定。


第四章 因私出国(境)责任追究

第十  各相关单位(部门)未按规定要求办理审批、备案手续,造成国家利益或单位工作损失的,应视情节轻重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并按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党纪政务处分。

十九  因私出国(境)人员办理因私出国(境)手续时弄虚作假或出现其他违违纪情况的,学校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党纪政务处分。组织人事部门追缴其所持证照,并提请出入境管理部门予以作废;情节严重的,一至三年内不再批准其出国(境)申请。

第二十条  教职工不履行正常报批手续和请假手续,擅自出国(境)的,学校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造成不良后果的,解除聘用合同,并配合有关部门依法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第二十  因私出国(境)应严格遵照学校审批的时间,原则上不允许延期。逾期不归者,将按照学校教职工考勤相关规定处理,并视情节给予党纪政务处分;情节严重的,解除聘用合同,并配合有关部门依法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附则

第二十  本办法由党委组织部(人事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  本办法印发之日起执行,原《关于印发《铜仁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外事工作管理办法》等制度的通知》(铜幼专发〔2019〕50号)中《铜仁幼儿师专教职工因私出国(境)管理办法(试行)》自行废止。未尽事宜或上级政策变动涉及事项,按上级有关文件和政策执行。